本报北京8月10日电记者陆彩荣今天从建设部获悉:为配合国家住房制度改革,有效启动房地产市场,积极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,经国务院批准,财政部、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对房地产市场有关税收政策进行了明确界定。
营业税、契税是房地产税收中的重要项目。在《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》中,财政部、国家税务总局指出,为了切实减轻个人买卖普通住宅的税收负担,积极启动住房二级市场,对个人购买并居住超过一年的普通住宅,销售时免征营业税;个人购买并居住不足一年的普通住宅,销售时营业税按销售价减去购入原价后的差额计征;个人自建自用住房,销售时免征营业税;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宅,暂减半征收契税。为了支持住房制度改革,对企业、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、标准价出售住房的收入,暂免征营业税。
关于空置商品房税收政策问题,《通知》指出,空置商品房特限于1998年6月30日以前建成尚未售出的商品住房。对这些积压空置的商品住房销售时应缴纳的营业税、契税在2000年底前予以免税优惠。
《通知》还对土地增值税征免政策进行了明确界定,对居民个人拥有的普通住宅,在其转让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。